关于印发《地球科学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3-03 点击数:


学院各部门

《地球科学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21315日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地球科学学院党总支

                         2021317

地球科学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充分发挥好地球科学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防灾科技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防科党发〔201979号),结合地球科学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球科学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及日常管理、党支部及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招聘引进、课程建设及教材选用、学术活动与对外交流等重大问题上,党总支须先审核,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党总支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术组织、研究机构、学生社团等的引导,严格执行“一会一报” 和“一事一报”制度。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如下:

(一)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总结。

4.党支部建设工作,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分党校等相关工作。

5.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推荐、选聘、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及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工作分工。

6.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学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事项。

7.以党总支名义上报校党委的报告和文件等。

8.党内评优与考核奖惩、组织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以及统一战线工作、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需要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由党总支会议前置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涉及本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

等重大事项)。

1.发展建设规划、人事调配、内设机构的设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事项;

2.新进教师招聘、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培养等事项。

3.考核及绩效分配、职级晋升、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支持、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

4.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申报等事项;

5.需党总支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党总支先审核把好政治关,发现政治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报告的事项(涉及本学院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

1.对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进行政治审核。

2.对教职工的引进、职称评审推荐、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聘用进行政治把关。

3.对课程设计、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学生活动等重大事项中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进行审查把关。

4.需党总支会议把好政治关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总支委员会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根据实际情况,召集人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在充分听取总支委员、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除遇重大事件、紧急情况外,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召开党总支会议前,应就研究事项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行政工作方面议题应在会前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对未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事项,以及会前酝酿沟通不充分或未形成成熟意见的议题,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议题有关材料应至少提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也可向学校党委请示。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发展党员、干部人事工作等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暂不形成决议,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每位与会人员的表态发言,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学院办公室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四、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党党总支会议做出决定的同时,要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

第十八条 党总支会议做出的决定,党总支委员、领导班子成员要按分工认真贯彻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总支报告。组织员协助党总支书记,对决定的贯彻落实进行督办、协调等。

第十九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会议决定;需要 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条 属于党总支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但确因情况紧急而未上会研究的,一般应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党总支会议报告和说明并记录备案。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书记根据会议内容指定组织员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14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中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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